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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重訴字第 29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重訴字第29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詠傑

陳琪薇

陳建升

蕭明安

陳宥源選任辯護人 李文潔律師被 告 陳泉睿

盛鈺昇選任辯護人 康皓智律師被 告 鄭又維

王秀新

周佳勳

呂孟娟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1610號、第13417號、第15152號、第17260號、第17949號、第19274號、第24836號、第32419號、第35154號、第36146號、第37836號、第37837號、第37838號、第378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詠傑、陳琪薇、陳建升、蕭明安、陳宥源、陳泉睿(所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20129號等案件提起公訴,故非本案起訴範圍)、盛鈺昇、鄭又維、王秀新、周佳勳、呂孟娟先後於民國114年間,各自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由Telegram暱稱「凱哥」、「凱」之謝俊儒(檢察官另行通緝)所發起、主持、操縱、指揮之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之運輸及販賣毒品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販毒集團),而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被告林詠傑、陳琪薇為夫妻,分別為下列犯行:

⒈共同基於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聯絡,於114年3

月19日9時30分許為警方查獲前某時,在不詳地點取得附表一-1編號1至7所示毒品後,藏放在其等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6樓之2居所,而共同持有之。

⒉共同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聯絡,約定以新臺幣(下同

)125元販賣含第二級毒品六氫大麻己酚成分之大麻軟糖1顆予謝俊儒,而於附表二-1所示時間、地點將附表二-1所示毒品以埋包方式藏放後,再由謝俊儒或其所屬販毒集團成員前往撿包取貨,以此方式完成毒品交易。嗣於114年3月19日9時30分許,為警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所核發之搜索票搜索被告林詠傑、陳琪薇上開居所,扣得附表一-1所示之物而查悉上情。

㈡被告陳建升、蕭明安分別為下列犯行:

⒈被告陳建升基於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4年

3月27日14時29分許為警方查獲前某時,在不詳地點取得附表一-2編號2所示毒品後,藏放在臺南市○○區○○路00號4樓租屋處,而非法持有之,並等待Telegram暱稱「順風」之人指示伺機出貨販售。

⒉被告陳建升與謝俊儒共同基於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之犯

意聯絡,由陳建升依「順風」指示,於附表二-2所示時間、地點「預埋」附表二-2所示毒品(附表一-2編號3、9至12所示毒品,為警扣案),被告陳建升每埋包1次可獲得500元之報酬。

⒊被告陳建升、蕭明安與謝俊儒共同基於販賣第二級、第三級

毒品及混合2種以上毒品之第二級毒品之犯意聯絡,先由被告蕭明安依「順風」指示於114年3月27日在座標位址24.0000000、120.0000000埋包附表一-2編號1、4至8所示毒品,再由被告陳建升於同日14時20分許,依「順風」指示前往上開座標位址撿包附表一-2編號1、4至8所示毒品(未完成「轉埋」即為警扣案)。嗣於114年3月27日14時29分許,被告陳建升因遭通緝在臺南市○區○○路000號「臺南轉運站」為警逮捕,經附帶搜索、其同意搜索上開租屋處、高雄市○○區○○路00號高雄都會公園,又經被告陳建升提供資訊搜索臺南市○○區○○街000號、彰化縣彰化市文心街延平公園、臺南市永康區二王忠孝公園,扣得附表一-2所示之物而查悉上情。

㈢被告蕭明安、陳宥源、陳泉睿、盛鈺昇、鄭又維、王秀新分別為下列犯行:

⒈被告蕭明安基於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及混合2種以上毒

品之第二級、第三級毒品之犯意,於114年4月15日17時0分許為警方查獲前某時,在不詳地點取得附表一-3編號3、6至10所示毒品後,藏放在臺中市○○區○○路000號8樓之3倉庫;於114年4月14日晚間依「順風」指示前往臺中市北區某公園,取回附表一-3編號5所示毒品後,藏放在上開倉庫,而非法持有之,並等待「順風」之指示伺機出貨販售。

⒉被告陳宥源基於運輸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4年4月10日16

時許、114年4月14日15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分別載運1公斤、2公斤之大麻前往雲林縣○○鎮○○○路000號「高鐵雲林站」,等待被告蕭明安前來拿取;被告蕭明安、陳泉睿亦共同基於運輸第二級毒品之犯意聯絡,由被告陳泉睿指示蕭明安於114年4月10日16時39分許、114年4月14日15時39分許前往高鐵雲林站,分別向被告陳宥源取得大麻1公斤、2公斤後,帶回藏放在上開倉庫(附表一-3編號4所示毒品)。

⒊被告盛鈺昇、鄭又維、王秀新、王益盛(另行通緝)共同基

於運輸第二級毒品之犯意聯絡,由被告盛鈺昇、鄭又維於114年4月14日依王益盛之指示,在被告王秀新提供之新北市○○區○○街00巷0弄0號4樓住處分裝大麻煙油,再於114年4月15日由被告盛鈺昇搭乘被告鄭又維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載運分裝後之附表一-3編號1、2所示毒品前往新北市板橋區縣○○道○段0號「高鐵板橋站」,等待被告蕭明安前來拿取;被告蕭明安亦基於運輸第二級毒品之犯意,依「順風」指示於同日14時20分許前往高鐵板橋站北二門,將附表一-3編號1、2所示毒品裝放在行李箱後,帶回藏放在上開倉庫。嗣於114年4月15日17時0分許,為警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搜索上開倉庫,扣得附表一-3所示之物而查悉上情。

㈣被告盛鈺昇、王秀新、王益盛共同基於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

級毒品之犯意聯絡,由被告盛鈺昇於114年4至5月間,依王益盛指示前往桃園市某座標位址,取回附表一-4編號1所示毒品後,藏放在被告王秀新提供之新北市○○區○○街00巷0弄0號4樓住處,而共同持有之,並等待王益盛之指示伺機出貨販售。嗣於114年5月21日10時58分許,為警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搜索被告王秀新上址住處,扣得附表一-4所示之物而查悉上情。

㈤被告鄭又維基於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4年

5月15日20時41分許為警方查獲前某時,在不詳地點取得附表一-5編號1所示毒品後,藏放在其新北市○○區○○街000號3樓居所、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而非法持有之,並等待本案販毒集團不詳成員指示伺機出貨販售。嗣於114年5月15日20時41分許,為警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並經其同意,搜索其上開居所、汽車,扣得附表一-5所示之物而查悉上情。

㈥被告周佳勳、呂孟娟共同基於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第三

級毒品及混合2種以上毒品之第二級毒品之犯意聯絡,於114年6月5日16時40分許為警方查獲前某時,在不詳地點取得附表一-6編號1至12所示毒品後,而共同持有之,並等待Signa

l、Telegram平台指示伺機出貨販售。嗣分別於114年6月5日16時40分許、同日18時37分許,為警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搜索被告周佳勳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9樓居所、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被告呂孟娟桃園市○○區○○○街0巷0號住處、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扣得附表一-6所示之物而查悉上情。

㈦被告周佳勳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於114年1月10日4時

許,駕車前往桃園市八德區和義街同福公園,約定以不詳價金「預埋」附表一-7編號1所示毒品(為警扣案),再由本案販毒集團成員通知陳志龍撿包。嗣陳志龍於同日1時1分許,在彰化市○○路0巷000號前,為警逮捕並隨警方前往上開同福公園,當場扣得附表一-7所示之物而查悉上情。

㈧因認:

⒈被告林詠傑、陳琪薇所為,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

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同條例第5條第2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等罪嫌;⒉被告陳建升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

參與犯罪組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3項之販賣第二、三級毒品未遂、同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販賣混合2種以上毒品之第二級毒品未遂、同條例第5條第2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等罪嫌;⒊被告蕭明安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

參與犯罪組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3項之販賣第二、三級毒品未遂、同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販賣混合2種以上毒品之第二級毒品未遂、同條例第4條第2項運輸第二級毒品、同條例第5條第2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同條例第9條第3項、第5條第2、3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混合2種以上毒品之第二、三級毒品等罪嫌;⒋被告陳宥源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

參與犯罪組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運輸第二級毒品等罪嫌;⒌被告陳泉睿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運輸第

二級毒品等罪嫌;⒍被告盛鈺昇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

參與犯罪組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運輸第二級毒品、同條例第5條第3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等罪嫌;⒎被告鄭又維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

參與犯罪組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運輸第二級毒品、同條例第5條第2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等罪嫌;⒏被告王秀新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

參與犯罪組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運輸第二級毒品、同條例第5條第3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等罪嫌;⒐被告周佳勳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

參與犯罪組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同條例第5條第2、3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三級毒品、同條例第9條第3項、第5條第2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混合2種以上毒品之第二級毒品等罪嫌;⒑被告呂孟娟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

參與犯罪組織、同條例第5條第2、3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

二、三級毒品、同條例第9條第3項、第5條第2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混合2種以上毒品之第二級毒品等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02條至第304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第304條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⒈就本案被告林詠傑、陳琪薇之住居所分別在臺中市北屯區、

南投縣草屯鎮;被告蕭明安之住居所在嘉義縣東石鄉、臺中市北屯區;被告陳宥源之住居所在雲林縣虎尾鎮、雲林縣褒忠鄉:被告陳泉睿之住所在嘉義縣梅山鄉,於本案115年6月9日繫屬於本院時,另案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被告盛鈺昇之住居所均在新北市板橋區;被告鄭又維之住居所在桃園市桃園區、新北市土城區;被告王秀新之住所在新北市板橋區;被告周佳勳之住居所在臺北市北投區、新北市淡水區;被告呂孟娟之住所在桃園市八德區,上列被告等10人於本案115年6月9日繫屬於本院時,其等之住居所或所在地均非在本院管轄區域。

⒉另就被告陳建升部分,起訴書雖記載被告陳建升之居所在「

高雄市○○區○○街00巷0弄00號」,惟卷附被告陳建升於114年3月27日、同年3月28日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自述其住、居所分別為臺南市○○區○○0號、臺南市○○區○○路00號4樓,有其上揭警詢筆錄及偵訊筆錄在卷可佐(警二卷第119至132頁、他卷第231至232頁),而非居住於上開高雄市小港區之地址。再者,被告陳建升之戶籍地係在臺南市○○區○○0號,有其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可佐;又其於114年3月28日即因毒品案件入監服刑迄今,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執行中,有其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可稽,則其於本案115年6月9日繫屬於本院時,其入監服刑已逾1年有餘,難認其客觀上有居住於上揭高雄市小港區地址之事實,是本案繫屬本院時,「高雄市○○區○○街00巷0弄00號」應非被告陳建升之居所。據上,被告陳建升於本案繫屬本院時之住所及所在地,均非位在本院管轄區域。

㈡本案之犯罪地點⒈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部分,被告林詠傑、陳琪薇被訴如第

⒈點所示,藏放毒品之地點在臺中市北屯區;其等被訴如第⒉點所示,以埋包方式共同販賣毒品之地點如附表二-1所示,均非在本院管轄區域。

⒉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部分,被告陳建升被訴如第⒈點所示

,藏放毒品之地點在臺南市永康區;被告陳建升被訴如第⒉點所示,以埋包方式與謝俊儒共同販賣毒品之地點如附表二-2所示,均非在本院管轄區域;被告陳建升、蕭明安被訴如第⒊點所示,先由被告蕭明安埋包毒品,再由被告陳建升前往撿包之地點在「座標位址24.0000000、120.0000000」,此座標經以GOOGLE MAPS查詢查無此址,有GOOGLE MAPS查詢結果附卷可佐,無從認定上開座標位址在本院管轄區域,又被告陳建升嗣經警於臺南市北區逮捕,並經附帶搜索、及搜索其租屋處,並依其提供資訊,而於附表一-2「備註」欄所示地點查獲該附表所示之毒品,上開被告陳建升經逮捕、搜索及查獲本案毒品之地點,亦均非在本院管轄區域(附表二-2編號3之查獲地在高雄市楠梓區,其管轄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亦非本院)。

⒊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部分:

⑴被告蕭明安被訴如第⒈點所示,拿取、藏放毒品之地點在臺中市北屯區、臺中市北區。

⑵被告陳宥源被訴如第⒉點所示,運輸毒品之犯罪地點在雲林

縣虎尾鎮,並由被告蕭明安、陳泉睿將毒品存放在臺中市北屯區。

⑶被告盛鈺昇、鄭又維、王秀新被訴如第⒊點所示,與王益盛

共同運輸毒品之犯罪地點在新北市板橋區,並由被告蕭明安領取後將毒品存放在臺中市北屯區。

⒋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㈣部分,被告盛鈺昇、王秀新被訴與王

益盛共同基於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之犯罪地點在桃園市、新北市板橋區。

⒌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㈤部分,被告鄭又維被訴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之犯罪地點在新北市土城區。

⒍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㈥部分,被告周佳勳、呂孟娟被訴共同

基於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第三級毒品及混合2種以上毒品之第二級毒品部分,其等遭扣案附表一-6所示之物係在被告周佳勳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9樓居所、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被告呂孟娟桃園市○○區○○○街0巷0號住處、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扣得。

⒎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㈦部分,被告周佳勳被訴販賣毒品之埋

包地點在桃園市八德區,本案販毒集團成員原安排由陳志龍前往上開地點撿包,惟陳志龍嗣於彰化市即遭警逮捕並隨警前往撿包之上址。

⒏據上所述,本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至㈦所示之犯罪地均非

在本院管轄區域。

四、綜上所述,本案之犯罪地、被告林詠傑等11人之住居所或所在地均非本院管轄區域,本院對於本案無管轄權。檢察官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自非適法,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移轉管轄之判決。併審酌考量本案被告林詠傑、陳琪薇、蕭明安之住所或居所均在臺中市,及被告陳泉睿現另案羈押於臺中看守所,暨起訴意旨認被告林詠傑等11人係參與同一犯罪組織而分別為本案犯行,及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放置及埋包販賣毒品地點、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存放毒品倉庫之犯罪地均位在臺中,諭知本案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趙期正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莊維澤法 官 陳薇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蔡佩珊附表一-1:林詠傑、陳琪薇扣押物編號 扣案物 數量 成分 1 毒品軟糖 99包(毛重369.1公克) 隨機抽樣4包均檢出含微量第二級毒品六氫大麻己酚成分。 2 毒品巧克力 671包(毛重3279.9公克) 隨機抽樣10包均檢出含微量第二級毒品六氫大麻己酚成分。 3 大麻 18包(毛重105.1公克) 隨機抽樣4包均檢出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4 毒郵票 1包(毛重1.3公克) 檢出含第二級毒品麥角二乙胺【LSD】成分。 5 煙油 2支(毛重35公克) 均檢出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6 煙油 2支(毛重42.7公克) 均檢出含第二級毒品二甲基色胺成分。 7 煙油 1支(毛重9.3公克) 檢出含第二級毒品六氫大麻酚、六氫大麻己酚成分。 8 其他供犯罪所用之物 不明粉末1包、CBD3罐、7個、菸油3包、菸油風味劑1包、4盒、吉利丁粉2盒、丙二醇1罐、CBD油2罐、甘油1罐、固態CBD2罐、膏味涼味劑1桶、月桂烯2桶、芒果果醬1桶、麥芽糖1桶、NAC、甘胺酸、牛磺酸、膠原蛋白、胺基酸保濕劑、魚膠原蛋白、阿洛酮糖、Polyphenol、檸檬酸、己二烯酸鉀、檸檬酸粉、色胺酸、小蘇打粉各1包、巧克力3包、研磨器1個、針筒3個、熱風機1台、水菸壺2個、電子磅秤6台、溫度鎗、溫度計、加熱器、滴管各1個、試紙19盒、滴管、空玻璃瓶各1包、封口機、漏斗、攪拌棒、計時器各1個、攪拌盒3個、分裝針筒、菸油彈空殼、菸彈倉各1包、空彈艙3盒、加熱器148個、模具3包、菸油紙盒、OGKUSH包裝、OGKUSH貼紙、白色、黑色包裝袋各1包、配方表、記憶卡各3張、手機2支、加熱器1組等物。附表一-2:陳建升扣押物編號 扣案物 數量 成分 備註 1 大麻 52包(毛重790.6公克) 隨機抽樣8包均檢出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附帶搜索陳建升查獲 2 大麻 6包(毛重385.2公克) 在臺南市○○區○○路00號4樓租屋處查獲 3 大麻 1包(毛重53.6公克) 在高雄市○○區○○路00號高雄都會公園查獲 4 煙油 7支(毛重112.1公克) 隨機抽樣1支檢出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附帶搜索陳建升查獲 5 毒郵票 4包(毛重20.9公克) 取0.11公克鑑定檢出含第二級毒品麥角二乙胺【LSD、Lysergide、Lysergic acid diethylamide】成分。 附帶搜索陳建升查獲 6 藥錠 8包(毛重34.3公克) 隨機抽樣2顆磨混鑑定檢出含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安非他命、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微量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N,N-二甲基安非他命等成分。 附帶搜索陳建升查獲 7 藥錠 1包(毛重105.3公克) 隨機抽樣1顆磨混鑑定檢出含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硝甲氮平】、微量第四級毒品硝西泮【耐妥眠】等成分。 附帶搜索陳建升查獲 8 藥錠 1包(毛重36.9公克) 隨機抽樣2顆磨混鑑定檢出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附帶搜索陳建升查獲 9 毒郵票 2包(毛重1.78公克) 均檢出含第二級毒品麥角二乙胺【LSD】成分。 在臺南市○○區○○街000號查獲 10 煙油 19支(毛重249.61公克) 隨機抽樣3支均檢出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在臺南市永康區二王忠孝公園查獲 11 咖啡包 15包(毛重26.4公克) 隨機抽樣1包檢出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在彰化縣彰化市文心街延平公園查獲 12 煙油 4支(毛重51.8公克) 隨機抽樣2支均檢出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 在彰化縣彰化市文心街延平公園查獲 13 其他供犯罪所用之物 後背包1個、手機2支、包裝袋1批等物。 附帶搜索陳建升查獲 玻璃罐3個、真空機1台、封膜機1只、量杯4個、PH值檢測筆1支、PH值校正液1批、溫度計3個、定時器2個、菸紙、大麻研磨器各1組、磅秤2個、肥料11罐、營養液2瓶、噴壺3個、自動灑水器、熱熔槍各1組、排風機2組、栽種大麻筆記1本、破壞袋1箱、LED燈1個、手機3支、鏟子1支等物。 在臺南市○○區○○路00號4樓租屋處查獲 吸食器3支。 在臺南市永康區二王忠孝公園查獲附表一-3:蕭明安扣押物編號 扣案物 數量 成分 1 煙油 696支(毛重9309公克) 隨機抽樣3支均檢出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2 煙油 261支(毛重3677.16公克) 隨機抽樣5支均檢出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3 煙油 1支(毛重12.61公克) 檢出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4 大麻 75包(毛重1823.22公克) 均檢出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5 愷他命 3包(毛重43.35公克) 均檢出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6 毒郵票 3包(毛重12.16公克) 取0.08公克鑑定檢出含第二級毒品麥角二乙胺【LSD、Lysergide、Lysergic acid diethylamide】成分。 7 毒郵票 2包(毛重23.56公克) 取0.11公克鑑定檢出含第二級毒品麥角二乙胺【LSD、Lysergide、Lysergic acid diethylamide】成分。 8 搖頭丸 1包(毛重59.65公克) 隨機抽樣1顆磨混鑑定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微量第二毒品安非他命、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硝甲氮平】、愷他命、微量第四級毒品硝西泮【耐妥眠】等成分。 9 搖頭丸 1包(毛重32.55公克) 隨機抽樣2顆磨混鑑定檢出含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硝甲氮平】、愷他命、微量第三級毒品去氯愷他命、溴去氯愷他命【包含異構物2-Bromo、3-Bromo、4-Bromo】、微量第四級毒品5-甲氧基-N,N-二異丙基色胺等成分。 10 搖頭丸 11包(毛重131.33公克) 隨機抽樣1顆磨混鑑定檢出含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微量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N,N-二甲基安非他命等成分。 11 贓款 2萬6,000元(仟元鈔26張)。 12 其他供犯罪所用之物 鏟子1支、手套1副、行李箱1個、510霧化器25支、磅秤3台、錫箔紙1捲、真空封口機1台、真空袋、包裝袋、氣泡袋、空油倉各1批、破壞袋2批、手機1支、筆記本1本、手槍(含彈夾)1把、子彈10顆、紙盒1個等物(涉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提起公訴)。附表一-4:王秀新扣押物編號 扣案物 數量 成分 1 愷他命 4包(毛重1150公克) 隨機抽樣1包檢出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2 其他供犯罪所用之物 電子磅秤2台、封口機2台、包裝袋1袋等物。附表一-5:鄭又維扣押物編號 扣案物 數量 成分 1 煙油 1瓶(檢驗前毛重153.098公克) 檢出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 2 其他供犯罪所用之物 鍋子1個、注油針筒1支、溫度計1支、電磁驢1台、橡膠手套1包、多用途DIY手套1雙、延長線1條、酒精濕巾1包、手機2支等物。附表一-6:周佳勳、呂孟娟扣押物編號 扣案物 數量 成分 1 煙油 50支 隨機抽樣4支均檢出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2 煙油 233支 3 油罐 1罐(毛重1730公克) 均檢出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4 油罐 3罐(毛重2482公克) 5 搖頭丸 1包(毛重97.4公克) 隨機抽樣2顆磨混鑑定檢出含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微量第四級毒品2-胺基-5-硝基二苯酮等成分。 6 搖頭丸 1包(毛重71.9公克) 隨機抽樣1顆磨混鑑定檢出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7 搖頭丸 1包(毛重35.9公克) 型態1:隨機抽樣1顆磨混鑑定檢出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型態2:檢出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8 搖頭丸 1包(毛重18.4公克) 隨機抽樣1顆磨混鑑定檢出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9 搖頭丸 1包(毛重6.5公克) 隨機抽樣2顆磨混鑑定檢出含微量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3,4-亞甲基雙氧-N,N-二甲基安非他命等成分。 10 搖頭丸 1包(毛重3.6公克) 合併取樣鑑定檢出含微量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3,4-亞甲基雙氧-N,N-二甲基安非他命等成分。 11 愷他命 2包(毛重92.4公克) 隨機抽樣1包檢出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12 毒郵票 1包(毛重4.5公克) 檢出含第二級毒品麥角二乙胺【LSD】成分。 13 贓款 49萬700元。 14 其他供犯罪所用之物 手機5支、IPAD 1台、鏟子1支、軟糖5包(毛重15.8公克)、空油艙3盒、電子磅秤、霧化器、真空包裝機各2台、注油針筒1支、加熱器1台、真空包裝袋、紋路真空袋各1包、玻璃罐1罐等物。附表一-7:陳志龍扣押物編號 扣案物 數量 成分 1 搖頭丸 1包(毛重367.7公克) 隨機抽樣1顆磨混鑑定檢出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等成分。 2 其他供犯罪所用之物 包裝袋1包。附表二-1:林詠傑、陳琪薇編號 時間 地點 交易毒品名稱數量 交易金額 (新臺幣) 備註 1 114年1月8日某時 座標位址 24.000000 000.677088 第二級毒品大麻軟糖400顆 5萬元 被告林詠傑埋包,被告陳志龍取包 2 114年1月18日某時 臺中市某處 第二級毒品大麻軟糖200顆 2萬5,000元 被告林詠傑埋包 3 114年2月15日某時 臺中市某處 第二級毒品大麻軟糖100顆 1萬2,500元 被告林詠傑埋包 4 114年2月21日某時 臺中市某處 第二級毒品大麻軟糖100顆 1萬2,500元 被告林詠傑埋包 5 114年2月25日某時 臺中市某處 第二級毒品大麻軟糖200顆 2萬5,000元 被告林詠傑埋包 6 114年3月9日21時2分許 臺中市東區精武路與雙十路1段口停車場 第二級毒品大麻軟糖200顆 2萬5,000元 被告林詠傑埋包 7 114年3月17日16時16分許 臺中市北屯區南興三路松竹停車場旁走道 第二級毒品大麻軟糖300顆 3萬7,500元 被告陳琪薇埋包,被告陳建升取包附表二-2:陳建升編號 時間 地點 毒品名稱數量 備註 1 114年3月18日至19日間 臺南市○○區○○街000號 第二級毒品LSD毒郵票2包(毛重1.78公克) 附表一-2編號9 2 114年3月25日13時至14時許 彰化縣彰化市文心街延平公園 第三級毒品咖啡包15包(毛重26.4公克) 第二級毒品大麻煙油4支(毛重51.8公克) 附表一-2編號11、12 3 114年3月26日上午 高雄市○○區○○路00號高雄都會公園 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毛重53.6公克) 附表一-2編號3 4 114年3月26日下午 臺南市永康區二王忠孝公園 第二級毒品大麻煙油19支(毛重249.61公克) 附表一-2編號10

裁判日期:2026-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