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8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葉建國選任辯護人 林姿伶律師(法扶律師)
蔡亦修律師(法扶律師)陳家宜律師(法扶律師,嗣解除委任)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748、100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葉建國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二十六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葉建國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裁定自民國114年5月9日予以羈押,並依法延長羈押。茲被告另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借提執行,執行起算日期為115年3月26日,有該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被告既已另案入監執行,本院原認其羈押之原因,即因而消滅,揆諸前開規定,應自115年3月26日起撤銷羈押。又被告既已受另案執行,即無釋放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承曄
法 官 林軒鋒法 官 陳力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