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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金簡字第 1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金簡字第14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柯憶婷選任辯護人 秦睿昀律師(已解除委任)

李佳穎律師(已解除委任)呂宜桓律師(已解除委任)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寫,爰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選任辯護人欄「秦睿昀律師」、「李佳穎律師」、「呂宜桓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秦睿昀律師(已解除委任)」、「李佳穎律師(已解除委任)」、「呂宜桓律師(已解除委任)」。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未予載明原選任辯護人秦睿昀、李佳穎、呂宜桓律師已解除委任」之誤寫,然此項顯然錯誤尚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揆諸首揭說明,應逕以裁定更正。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書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裁判日期:2026-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