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金訴緝字第3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紹寬選任辯護人 翁子清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劉紹寬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暨其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吳致勳法 官 施君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