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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金訴緝字第 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金訴緝字第5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旻軒選任辯護人 林鈺維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42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蔡旻軒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日諭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5年8月10日宣判;茲因本件告訴人張蔡素嬌於辯論終結後表示有意願試行遠距調解,然礙於調解期日之安排,尚難於本件宣判期日前調解完畢,是考量被告、告訴人之利益,認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莊維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宸維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