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温展逸指定辯護人 林佩穎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民國115年4月21日所為115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延長限制出境出海期間(自115年5月9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被告温展逸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檢察官限制出境出海,並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1日裁定延長限制期間(下稱原裁定)。惟查,前述限制出境出海命令,嗣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以温展逸已因另案經限制出境出海為由,而自行撤銷(雄檢冠湯114他2812字第1149081034號),原裁定延長限制期間,即屬無據,自應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壽
法 官 王聖源法 官 周玉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呂怜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