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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16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164號原 告 盧瑾瑜被 告 夏允真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5年度訴字第3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陳怡君

法 官 林家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