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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19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196號原 告 江瑋凌被 告 黃佩婷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5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黃佩婷所涉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江瑋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開案件雖經本院諭知無罪,然此部分業經原告於書狀中請求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同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建旭

法 官 黃則瑜法 官 陳芷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