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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112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112號原 告 黃致達被 告 楊美竹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本院115年度訴字第6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家庭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有本院115年度訴字第68號刑事判決書在卷可憑,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依據,應一併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俊彥

法 官 王冠霖法 官 張瀞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羅崔萍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