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1135號原 告 曾信華訴訟代理人 鄭依鈞律師被 告 張育榮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15年度訴字第74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永盛
法 官 邱逸先法 官 陳薇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