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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117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1173號原 告 劉美珠被 告 蔡信忠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09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呂致和法 官 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竣凱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