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264號原 告 陳嬿晴訴訟代理人 黃小舫律師被 告 葉建國
(另案於法務部○○○○○○○○附設勒戒所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115年度重訴字第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承曄
法 官 林軒鋒法 官 陳力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