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3號原 告 何俊穎被 告 黃美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53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川傑
法 官 陳俊宏法 官 侯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