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434號原 告 陳信鉞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為雍、黃士銘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定。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尚未繫屬,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餘地。
三、經查,原告固於民國115年3月24日對被告楊為雍、黃士銘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然被告2人目前為檢察官通緝中,尚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4年度訴字第415號案卷查明無訛,是原告起訴時既無被告刑事訴訟繫屬本院,則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不合法,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蔣文萱
法 官 林怡姿法 官 鄭宇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