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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56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569號原 告 趙泊淳被 告 林美秀上列被告因職業安全衛生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595號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4年度易字第595號職業安全衛生法等案件,固經本院判決被告就被訴過失傷害部分無罪在案。然因原告業已聲請若刑事訴訟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者,則請求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參,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蔣文萱

法 官 吳俞玲法 官 林怡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魏孜珉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