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654號原 告 江珮慈被 告 劉芳瑜上列被告因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75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就被告劉芳瑜涉犯之詐欺案件(即刑案判決附表五編號10所示部分)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劉芳瑜經本院於115年7月16日為無罪之判決,有本院114年度訴字第7
57、1035號、115年度訴字第71、241號刑事判決書可憑。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附,併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李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