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632號原 告 ○○祺法定代理人 ○○箴被 告 ○○宏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78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然因事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本件原告於民國103年出生,於115年5月14日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時尚未滿18歲,非屬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1款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5條,為無訴訟能力者,需由原告之父母共同代理,本件刑事附帶民事僅由原告之母○○箴代理提起,原告之法定代理權有欠缺。嗣原告甫於115年7月1日經法院和解改由母親○○箴單獨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於115年7月14日申請戶籍登記乙情,有原告之全戶戶籍資料在卷可憑,然刑事案件業已定於115年7月23日宣判,本院刑事庭不及依民事訴訟法第49條定期間命其補正同法第48條相關程序事項,此部分則待移送後由民事庭依法處置),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川傑
法 官 洪碩垣
法 官 陳俊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