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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63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634號原 告 林偉銘被 告 周佑昇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5年度訴字第51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115年度訴字第513號),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有辦案進行簿可稽。茲原告於115年5月11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章足憑,是原告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始向本院對被告提起該案之附帶民事訴訟,顯已違背前揭規定,且無從補正,其訴難認合法,應與假執行之聲請併予駁回。

三、至本件雖經駁回,惟僅係程序判決,不生實體效力,原告仍得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或如刑事案件有上訴繫屬於第二審後,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再行向刑事第二審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合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薇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