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714號原 告 王政慶被 告 林輯和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5年度訴字第38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輯和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王政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本案刑事判決原定於115年10月23日宣判,惟該日因颱風停止上班,順延於開始上班後首日即115年10月27日宣判)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家伃
法 官 呂致和法 官 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竣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