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88號原 告 李永隆 住○○市○○區○○○街000○0號00樓 之0被 告 黃佳語
邱俊達上列被告因114年度易字第612號誹謗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聲明及陳述詳如卷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黃佳語、邱俊達被訴誹謗一案,經本院以114年度易字第61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法條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家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竣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