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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802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802號原 告 趙國卿被 告 黃揚智

周崇新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5年度訴字第76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理由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黃揚智、周崇新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5年度偵字第8710號追加起訴,由本院以115年度訴字第766號案件審理,然此係於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890號、114年度金訴字第119號之案件辯論終結後始追加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30日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惟此一程序駁回判決,仍無礙於原告循民事訴訟途逕提起訴訟,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施君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俊池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