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912號原 告 陳美吟被 告 陳佳德
陳相賓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陳佳德、陳相賓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陳佳德、陳相賓被訴背信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26日以114年度易字第254號刑事判決被告無罪在案,依上開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吳致勳法 官 施君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俊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