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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6 年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整字第一號

聲請人 蘇吉雄律師

張森陽會計師李榮昌右聲請人聲請選任正義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選任吳健銘(民國000年0月00日生)為正義股份有限公司之重整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正義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人聯邦商業銀行業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向鈞院表示辭卸重整人職務,為維護重整債權人權益起見,特徵詢全體重整債權人有無擔任重整人之意願或推薦適當人選,以提供鈞院另行選派重整人之參考。惟徵詢期間屆滿,尚無任何重整債權人表示有擔任重整人之意願或推薦適當人選。又查正義股份有限公司現任總經理吳健銘具有股東身份,自民國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擔任生產部員工,歷任生產部精製課長、奶油課課長、製品課課長、經理及業務部副總經理。觀察該員過去之工作情形,自生產管理、業務之計畫與執行,以至於公司涉外事務之處理,內部人事運作,表現積極,甚為稱職,認為接任重整人職務,應可勝任,且該員亦有接任之意願,特為推薦等語。

二、經查「公司重整人由法院就債權人、股東、董事、目的事業中央機關或證券管理機關推薦之專家中選派之。」;又「重整人執行職務應受重整監督人之監督,其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者,重整監督人得聲請法院解除其職務,另行選任之。」公司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項、第四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正義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原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選任聯邦商業銀行為重整人,惟原重整人聯邦商業銀行已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以(91)聯銀債管字第三二七四號函向本院表示「因任務艱鉅難以勝任,爰擬辭去重整人」等語,因而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認有重新選任重整人之必要。

三、次查依聲請人所推薦之人選吳健銘現為正義股份有限公司之總經理,自八十三年十一月間進入正義股份有限公司服務,來至基層、資歷完整,就正義股份有限公司之業務理應甚為熟悉。從而,本院爰依聲請另行選任吳健銘為正義股份有限公司之重整人,並接任原重整人聯邦商業銀行之職務。

四、末查依正義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第九次關係人會議,其中討論事項案由二即「為落實財務結構,擬辦理減資,並以重整債權轉換為股份方式辦理增資,以完成重整工作」,所作成之決議:「本案延期討論,並請重整人於一個月內與各關係人協商合理可行之重整計畫修正案」等情形,該工作顯已延宕多日,是請聲請人即重整監督人儘速辦理重整人職務之移接手續,以便重整計畫之推動,併此敘明。

五、依公司法第二百九十條第四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吳進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B法院書記官 鄭淑華

裁判日期:2002-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