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七二四號
原 告 乙○○○○○○法定代理人 甲○○○○○○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丙○○ 住台北市○○○路○段○○號六樓之一
林昇格 律師 住台北市○○○路○段○○號六樓之一被 告 Chi shun Hua Steel 啟順華鋼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茲華 住右當事人間請求外國法院確定判決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郭錦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林誠桂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