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四一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程高雄 律師
黃勇雄 律師被 告 丙○○
乙○○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榮作 律師 住高雄市○○區○○○街○○號右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更正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八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玲瑤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黃輝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