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二六三號
原 告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被 告 甲○○被 告 庚○○被 告 戊○○?
被 告 丁○○被 告 丙○○兼右四人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己○○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兩造間之訴訟,原告據以主張之證據即借據等文件是否真正,訴外人陳德水涉有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被告乙○○所提起之自訴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訴訟就本案所牽涉之部分業已審定,有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三二一七號案件判決一份可稽,原告並具狀請求繼續審理。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 官 陳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陳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