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8 年司字第 1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司第一二九號

聲 請 人 周佳聖(即劍乙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住高雄市新興區民生一右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指定周佳聖為劍乙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程序費用由劍乙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劍乙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程序業已終結,並將清算期間之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陳送在案,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文件保存十年,為此聲請指定周佳聖為保存人,以利保管,並提出監察人報告書、股東臨時會議記錄、股東出席紀錄、清算所得申報書、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高雄縣分局回函等文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爰依非訟事件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管安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王美慧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裁判日期:2000-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