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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8 年司字第 1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司字第一五七號

聲 請 人 黃維賢

陳正忠(即愛禮餐廳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右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指定黃維賢、陳正忠為愛禮餐廳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程序費用由愛禮餐廳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愛禮餐廳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程序業已終結,並將清算期間之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前後資產負債表陳送在案,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文件保存十年,為此聲請指定黃維賢、陳正忠為保存人,以利保管,並提出股東臨時會議記錄、清算損益表、清算申報書收據等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爰依非訟事件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N06 D~B法 官 林玉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一 日~B法院書記官 鄭裕一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裁判日期:2001-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