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親字第二十一號
原 告 甲○○被 告 丙○○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父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鳳山分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本件原告起訴未列被告乙○○之法定代理人,故應再開本件言詞辯論,原告並應補正被告乙○○之法定代理人。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陳嘉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蔡金保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