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一五號
原 告 寅○○
己○○○庚○○戊○○丁○○甲○○丙○○乙○○右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乙○○ 住高被 告 子○○ 住高
癸○○ 住高辛○○ 住高壬○○ 住高丑○○ 住高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鳳山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間之買賣行為無效及被告應及塗銷並移轉登記系爭土地所有權,然依原告之聲明及事實上之陳述,其主張尚有不完足之處,為配合新修正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爰認原告主張之原因事實上有不明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被告為保障其權益,而被告亦應按新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提出答辯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陳嘉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蔡金保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