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二三○號
原 告 甲○○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於本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六八號請求通行權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六八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為避免判決歧異,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陳業鑫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陳素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