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二三○號
原 告 甲○○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院於八十九年四月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0六八號請求通行權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八十九年四月十四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更(一)字第六五號事件卷宗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法 官 陳業鑫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陳素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