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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8 年訴字第 25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五一二號

原 告 甲○○

乙○○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豐益律師 住高雄市○○區○○○路○○○號十樓之一

許瑜容律師 住高雄市○○區○○○路○○○號十樓之一廖素玲律師 住高雄市○○區○○路一五0七之六號右原告與被告高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約定專用權不成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四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及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補正確定下列事項,修正前後書狀矛盾者,並將確定之內容整理成辯論意旨書狀提出,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確定及提出之事項:

一、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三、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六日民事準備書㈡狀及其附屬文書之繕本。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郭貞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胡美儀

裁判日期:2000-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