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七六七號
原 告 高雄大國民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廖素玲 律師被 告 統聯建築物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號九樓法定代理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交付代收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吳文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王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