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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8 年訴字第 2842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八四二號

原 告 丙○○被 告 戊○○○

丁○○甲○○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車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訴之聲明

一、被告蔡謝鳳玉、蔡穎杰應共同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起至清償,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柒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伍仟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等共同負擔。

五、對於第一至三項之請求,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事實及理由

一、緣被告蔡謝鳳至所有三菱牌轎車車牌號碼00-0000號乙輛,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三日「明知」其子即被告蔡穎杰之駕駛執照因事被吊扣,為一無照駕駛者,竟將其所有之上述車輛供被告蔡穎杰駕駛,然被告蔡某於注意,竟連續撞及被告甲○○所駕駛之日產牌,車牌號碼00-0000號,及乙○○所駕駛車輛之BMW,致被告甲○○及乙○○車輛受損。按無駕駛執照不得駕駛車輛,被告蔡謝鳳玉將其轎車借與蔡穎杰,以致蔡穎杰過失致將他人車撞損,其不免於過失所為,有相當因果關係,然肇事後,被告等之車輛,送至原告所經營之東陞汽車保養廠修理有估價單可證(見證一),其修理費詳如訴之聲明,不另贅述。

二、被告甲○○「明知」所駕駛之車輛被撞受損送廠修理,其修理費總計如訴之聲明並有估價單可證(見證二),必需給付修理費,至於責任歸屬如何,與原告無關,倘若理賠有所爭議肇事者拒絕賠償應循法律途徑解,無礙於原告,並此敘明。

三、被告乙○○在於原告修護完成後,共計修理費詳如訴之聲明,不另贅述,並有估價單可證(見證三),欲自付款後取回,奈因肇事者,在車禍發生當時,明知理虧,拍胸保證,絕對負責理賠,並立有同意書以示負責,豈知肇事者蔡穎杰事後始終閃約,甚至還避不見面,顯有逃避卸責之嫌,有違誠信原則,為此被乙○○祗得靜待司法解決後隨即處理。

總而言之,被告蔡謝鳳玉於本年七月十三日將其車輛供與無駕駛執照之子蔡穎杰,蔡穎杰駕駛該車應注意並能注意,其有無駕駛執照,乃竟疏於注意,於上述時撞及甲○○、乙○○所駕駛之車輛,其責任歸屬如何,無礙於給付原告修理費,又上述三部車輛早已本年九月二十一日即已修護完成並已通知被告取回,然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特依法提起本訴狀請 鈞院鑒核,判決如訴之聲明,以維法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 官 管安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書記官 黃晉清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七 日

裁判案由:給付修車費
裁判日期:2000-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