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九六六號
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路○○○號十六樓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蔡東賢律師 住高雄市○○○路○○○號九樓之一
謝英士律師 住高雄市○○○路○○○號九樓之一凃榆政律師 住高雄市○○○路○○○號九樓之一複代理人 劉嘉怡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買賣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另擇期審理。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吳文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五 日~B法院書記官 王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