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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8 年訴字第 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九十九號

原 告 子○○

戊○○被 告 乙○○

丙○○庚○○己○○壬○○癸○○甲○○辛○○○丁○○○○○○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第三人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玲瑤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張乃昇

裁判日期:2000-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