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九十九號
原 告 子○○
戊○○被 告 乙○○
丙○○庚○○己○○壬○○癸○○甲○○辛○○○丁○○○○○○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第三人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玲瑤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張乃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九十九號
原 告 子○○
戊○○被 告 乙○○
丙○○庚○○己○○壬○○癸○○甲○○辛○○○丁○○○○○○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第三人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玲瑤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張乃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