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一○四號
原 告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下水道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吳宏謀訴訟代理人 黃勇雄 律師被 告 明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被 告 萬鼎工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蘇榮達律師
蘇俊誠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院於八十九年五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右開損害賠償等事件涉有貪污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訴訟業已終結,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八四三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六○五號案件卷宗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 官 劉建利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鄭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