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九五八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乙○○律師
何俊墩律師李宏文律師送達代收人 乙○○被 告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營建事業三部法定代理人 丙○○ 住訴訟代理人 蘇志成律師 住高雄市○○區○○路○○○號三樓之二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標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林俊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高君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