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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 年再易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再易字第三十一號

再審原告 甲○○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間請求退還報酬金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仟貳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拾叁元,扣除再審原告前所繳納之裁判費新台幣肆拾貳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貳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謝靜雯~B法 官 張桂美~B法 官 汪怡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劉榮華

裁判案由:退還報酬金
裁判日期:2000-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