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勞訴字第五七號
原 告 加高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契約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另擇期審理。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法 官 吳文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 日~B法院書記官 王少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勞訴字第五七號
原 告 加高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契約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另擇期審理。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法 官 吳文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 日~B法院書記官 王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