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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 年司字第 1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司字第一一七號

聲 請 人 羅永宗即聲柏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右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指定羅永宗為聲柏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程序費用由聲柏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柏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程序業已終結,並將清算期間之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陳送在案,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文件保存十年,為此聲請指定羅永宗為保存人,以利保管,並提出股東臨時會議記錄、清算前後資產負債表、各項簿冊清單、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核定通知書等文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爰依非訟事件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劉正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綉美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一 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裁判日期:2001-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