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司字第五○號
聲 請 人 甲○○右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指定甲○○為南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費用由南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南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程序業已終結,並將清算期間內之收支表及損益表等簿冊送請股東會承認在案,公司自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文件保存十年,為此聲請指定甲○○為保存人,以利保管,並提出收支表、損益表及股東臨時會議紀錄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楊國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七 日~B法院書記官 蔡雅萍
裁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裁判日期:2003-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