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一二八三號
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熊碧雄律師送達代收人 乙○○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事 實我于一九九七年3月經劉木權女士丈夫堂一平先生(堂仙聲現住台灣高雄縣○○鄉○○路○○○巷○○○號)介紹與相隔台灣海峽的乙○○先生相識,相識後我倆雙雙墜入愛河、从相識、傾慕、相戀以致結婚都是履行了婚姻自由自主權。
往事回憶瀝瀝在目,我和乙○○相識經一年多的 信頻繁交往,隔三差五的互通電話,使我和乙○○堅定了深厚的感情基礎。通過通話、 信,我夫君乙○○毫無保留地,真實而自然地對我吐出于心底的傾慕之情,乙○○君愛我端莊賢淑,人品秀麗,氣質文雅有中國古典 女那種柔情韻味,是位典型的賢妻良母。(有乙○○夫君作證)我更愛乙○○君是位知 禮寬容大量的未婚軍人,我倆彼此情投意合,相見恨晚。我夫君乙○○又表示:回大陸後一定與你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親情綣綣,乙○○君回大陸了,回大陸 我倆高高興興地共同攜手于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到廣東省湛江市公證處結婚登記,結辦百年偕老五世共昌的夫妻。結婚後夫君乙○○要回台灣了。我送君一程,輝哥對我恩愛有加並給我留下將帶我赴台灣的承諾。乙○○說出擲地有聲的承諾由此同時並確立。
公証聯繫我前亡夫留下兩個兒子,長子周宇男0000年0月00日出生,次子周安男0000年0月000日出生。他們現在都和我住在一起,即廣東省湛江市○○區 ○○路○號七幢五0三房。周宇周安都經湛江市公証處法定辦聯 系人乙○○的繼子。
作証証據有(均 印証件)
1.湛婚字第一六七0號的結婚証
2.(98)湛証內字第65號的公証
3.(98)湛証內字第66號的公証
4.乙○○君寫給我的親筆字 信
5.乙○○妻甲○○200年12月28日懇求海基會辦理我赴台與我夫團聚親筆給夫乙○○信6頁紙一封。
訴訟請求
1.我和乙○○君感情尚未破裂,我堅決不同意和夫君乙○○離婚。要求依法調解,使我們倆人和好如初,夫妻恩愛有加。
2.追加王玉女為本案侵權行為人。王玉女女士現住台灣高○○○鄉○○路○○○巷○○○號,現和乙○○同居在鳥松鄉退役官兵都知道她是本案插足的第三者。
3.要求依法判令原告因侵害被告的名譽權,榮譽權和社會公德侵害被告隱私權,賠償被告精神損失費。
4.要求依法判令原告停止侵害為被告消除影響及恢復名譽。
事實與理由原告侵害被告的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有 和相互印証的事實,可以証明的。
公民的隱私權怎麼能隨意公開呢?公民的隱私權是指公民依法享有不願公開或不願他人所知並容 存在的個人私生活和秘密 可侵犯的一種人格權。侵犯公民隱私的行為人其目的 的 是于 了他人正常的私生活秩序,行為具體的動機則是多種多
的。 而乙○○提出和我離婚,就是揭露和侵犯被告隱私而作為取 ,欺騙感情,尋求刺激,侵犯被告在公 心目中的聲譽,榮譽和威望也就是侵犯了被告的名譽,名譽權指公民的思想才 ,生活作風,社會給公民的綜合評價。侵犯行為的結果在社會上造成的惡劣的影響。把這件事傳為笑談,使被告有嘴都無法解釋,此事令被告甲○○在周邊人面前抬不起頭來,感覺無顏見人,精神無疑受到極大傷害,日常生活也受到嚴重影響,因此原告侵犯全行為給被告在精神上造成打擊,痛苦,損傷.打擊是致命的,痛苦是悲傷的,損傷是嚴重的.這種後果也就是對人體健康的損傷是非常嚴重的.精神傷害者的給內心痛苦.精神折磨都很 用文字將精神損害的內心體驗准描述也就是 以 狀的。所以 給被告消除影響,賠禮、道歉,恢復名譽的訴訟請求則以 慰藉被告精神上的具大創傷。依法判令原告支付精神撫慰金對被告精神上有一些慰藉和補償。
榮譽權的侵犯,榮譽是指國家、社會、組織給予公民的一種美名及稱號。公民享有榮譽權並受到法律的保障。公民已獲得的榮譽稱號,榮譽証 獎金,獎章和對家庭子女的種種優 照顧,對獲得榮譽稱號得人進行挖苦、諷刺,打擊和終止,也是 允許的,我前亡夫生前 于60年代醫科大學任內科主任醫師,他的醫德高風亮節,醫術超群,受到國家,組織單位予以 定並獲得証府津貼他病倒後,由于他生前的聲譽權威給社會造成 美的影響,造福鄉梓。所以國家,組織和單位給予其家庭優厚的撫恤金並優先 用其犬子周宇到單位任職。周宇日後的轉 部,轉正式工,定職務晉職稱都得到單位的保障,再談到次子周定,周安年紀尚小,需要很多很多的學習費用,這些費用均由單位支付,一直支付到他十八周歲,周宇周安獲得單位對他們的優惠待遇是受到法律保障的。我于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和乙○○君結婚後的同時,單位立即終止和取消這些受到法律保障的優厚的待遇,單位 升 立即終止取消這些待遇?懷疑我是乙○○夫君的愛妻了,周宇周安是乙○○的繼子了。
因此乙○○提出要和我離婚,我即將面 :
1.經神飽受到巨大的創傷,代來身體受到極大折磨。
2.經濟受到巨大的損失,帶給周宇 能轉為正式工作,周安輟學。
3.我本人提前退休等待乙○○搞我去台灣夫妻團聚,現在帶給我 可就。三重後果訴訟請求依法判令原告給予被告賠償:
1.精神損失費一百八十五萬元新台幣。
2.身體折磨傷痛治療費一百八十七萬元新台幣。
3.周宇轉正,定職務,晉職稱的保障費八十八萬元新台幣。理 由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法 官 曾吉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書記官 林國龍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