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二十三號 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楊達雄律師被 告 甲○○ (現在靜和醫院執行監護處分中,靜和醫院:高雄市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言詞辯論期日另行指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郭貞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胡美儀裁判案由:離婚裁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0-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