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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 年婚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二十三號

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楊達雄律師被 告 甲○○

(現在靜和醫院執行監護處分中,靜和醫院:高雄市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言詞辯論期日另行指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郭貞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胡美儀

裁判案由:離婚
裁判日期:2000-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