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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 年小上字第 1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小上字第一○七號

上 訴 人 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因屬小額訴訟程序之事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狀及繕本一份(內容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如所違背法令之條項或有關解釋、判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並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逾期未補正,依民事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準用第四百七十一條規定,將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謝靜雯~B法 官 張桂美~B法 官 汪怡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劉榮華

裁判案由:給付維修費
裁判日期:2000-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