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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 年小上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小上字第十三號

上 訴 人 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上訴狀內僅記載上訴聲明及為事實陳述,並未敘明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具體內容或事實,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 官 管安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黃晉清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00-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