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小上字第二號
上 訴 人 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慶銘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因屬小額訴訟程序之事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狀及繕本一份(內容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如所違背法令之條項或有關解釋、判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並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逾期未補正,依民事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準用第四百七十一條規定,將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 鄭月霞~B法 官 吳進寶~B法 官 吳文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王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