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9年度整字第9號聲 請 人 丙○○相 對 人 臺灣汎生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重 整 人 乙○○
洪耀臨律師詹進義會計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召開關係人會議重行審查重整計畫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經銷商,聲請人於民國89年、90年間分別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9 紙(下稱系爭9 紙支票)交予相對人,面額合計新台幣(下同)135 萬元,相對人並於90年1 月6 日與聲請人簽定契約書,約定:系爭9紙支票因甲○○一案查扣於刑事案件審理法院,如日後上開支票經第三人提示並付款,則聲請人僅須持回籠支票影本,相對人即依法承認給付之效力,並依實際業務所應支付之價款多退少補等語(下稱系爭契約),惟系爭9 紙支票既經相對人持以交付甲○○並取得對價,且經刑事法院發還予甲○○,則系爭9 紙支票票款即屬重整債務。又聲請人自相對人重整程序進行迄今,均未接獲重整程序進行之通知,系爭重整程序進行已有未以書面通知之重大瑕疵存在,再者相對人之檢查人報告書未將系爭9 紙支票列入重整債權或重整債務,重整人及重整監督人亦有怠忽職守予以隱匿情事,致聲請人無從申報系爭9 紙支票債權並聲明異議,為此聲請裁定系爭9 紙支票面額共135 萬元及自89年10月31日起至97年止(合計7 年期間)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567,000 元,共計本息1,917,000 元為重整債務,並召開關係人會議,重行審查重整計畫等語(見本院卷第65頁)。
二、經查:㈠本件如附表所示之系爭9 紙支票,乃聲請人於重整程序開始
前所簽發,用以支付相對人貨款之支票(見本院卷第67至70頁),是以相對人乃系爭9 紙支票之票據權利人,聲請人則為票據債務人,聲請人自非相對人於重整程序開始前之債權人,亦非相對人之重整債權人,合先敘明。
㈡又依相對人之原負責人乙○○於90年1 月6 日與聲請人所簽
立之系爭契約第1 條、第3 條文義顯示,系爭契約書乃在處理89年4 月起至同年12月止,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應付業務價款結算問題,亦即相對人應允聲請人應付之價款得待法院發還系爭9 紙支票後再予結算,且相對人在完成結算前,仍對聲請人繼續供貨,不得以應付價款未結算為由主張抵銷;系爭契約第2 條復約定,如進行結算時聲請人所簽發之系爭9紙支票已經第三人提示付款,則聲請人只要提出回籠支票影本,相對人即承認聲請人之付款效力,並依結算之結果為退補等語(見本院卷第71頁),足見系爭契約之主旨乃在承認聲請人以系爭9 紙支票付款之效力,並就聲請人與相對人之貨款結算時點附期限,亦即待法院發還系爭9 紙支票後,始進行貸款結算、退補,故依系爭契約約定,相對人僅在與聲請人結算貨款後,尚須退款予聲請人之情形下,始對聲請人負有退還貨款之債務。但查,訴外人甲○○所持有,由相對人之經銷商所簽發,惟遭法院扣案之265 張支票中,僅其中164 張支票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6年度聲字第1073號裁定發回,聲請人所簽發之系爭9 紙支票並未在發還之列,有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聲字第1073號裁定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62 至264 頁),是以系爭契約所定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應進行貨款結算之期限,仍因系爭9 紙支票未據法院發還,而未屆至,相對人自不因與聲請人結算帳款,而對聲請人負有退款債務,聲請人請求法院裁定將系爭9 紙支票票款及利息列為重整債務,乃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㈢按僅重整債權人及股東為公司重整之關係人,應出席關係人
會議,公司法第300 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經銷商,乃系爭9 紙支票之票據債務人,其既非相對人之重整債權人,亦非相對人之股東,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非有權出席關係人會議之人,故相對人未寄送關係人會議之出席通知書予聲請人,核於法並無相違,本件重整程序就關係人會議之召開,並無漏未通知關係人出席之重大瑕疵存在。又系爭契約約定之結算期限尚未屆至,業經本院審認如前,是以本件並無何應予重行審查重整計畫之情事存在,聲請人謂本件因情事變更,而有重行審查重整計畫之必要云云,洵非可採,亦應駁回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戴金龍附表
┌──┬────┬────┬────┬─────┬─────┬─────┐│編號│票據號碼│ 發票日 │發票人 │ 受款人 │ 付款行 │ 票面額 ││ │ │ │ │ │ │(新臺幣)│├──┼────┼────┼────┼─────┼─────┼─────┤│ 1 │0000000 │89.10.31│丙○○ │臺灣汎生製│大眾商業銀│ 3萬元 ││ │ │ │ │藥股份有限│行五甲分行│ ││ │ │ │ │公司 │ │ │├──┼────┼────┼────┼─────┼─────┼─────┤│ 2 │0000000 │89.11.30│丙○○ │臺灣汎生製│大眾商業銀│ 15萬元 ││ │ │ │ │藥股份有限│行五甲分行│ ││ │ │ │ │公司 │ │ ││ │ │ │ │ │ │ │├──┼────┼────┼────┼─────┼─────┼─────┤│ 3 │0000000 │89.11.30│丙○○ │臺灣汎生製│大眾商業銀│ 3萬元 ││ │ │ │ │藥股份有限│行五甲分行│ ││ │ │ │ │公司 │ │ │├──┼────┼────┼────┼─────┼─────┼─────┤│ 4 │0000000 │89.12.31│丙○○ │臺灣汎生製│大眾商業銀│ 19萬元 ││ │ │ │ │藥股份有限│行五甲分行│ ││ │ │ │ │公司 │ │ ││ │ │ │ │ │ │ │├──┼────┼────┼────┼─────┼─────┼─────┤│ 5 │0000000 │90.01.31│丙○○ │臺灣汎生製│大眾商業銀│ 19萬元 ││ │ │ │ │藥股份有限│行五甲分行│ ││ │ │ │ │公司 │ │ ││ │ │ │ │ │ │ │├──┼────┼────┼────┼─────┼─────┼─────┤│ 6 │0000000 │90.02.28│丙○○ │臺灣汎生製│大眾商業銀│ 19萬元 ││ │ │ │ │藥股份有限│行五甲分行│ ││ │ │ │ │公司 │ │ ││ │ │ │ │ │ │ │├──┼────┼────┼────┼─────┼─────┼─────┤│ 7 │0000000 │90.03.31│丙○○ │臺灣汎生製│大眾商業銀│ 19萬元 ││ │ │ │ │藥股份有限│行五甲分行│ ││ │ │ │ │公司 │ │ ││ │ │ │ │ │ │ │├──┼────┼────┼────┼─────┼─────┼─────┤│ 8 │0000000 │90.04.30│丙○○ │臺灣汎生製│大眾商業銀│ 19萬元 ││ │ │ │ │藥股份有限│行五甲分行│ ││ │ │ │ │公司 │ │ ││ │ │ │ │ │ │ │├──┼────┼────┼────┼─────┼─────┼─────┤│ 9 │0000000 │90.05.31│丙○○ │臺灣汎生製│大眾商業銀│ 19萬元 ││ │ │ │ │藥股份有限│行五甲分行│ ││ │ │ │ │公司 │ │ ││ │ │ │ │ │ │ │├──┴────┴────┴────┴─────┴─────┼─────┤│ 合 計 │ 135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