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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 年整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9年度整字第9號抗 告 人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甲○○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汎生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汎生公司)間聲請公司重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5 月30日本院89年度整字第9 號准汎生公司重整完成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裁判案由:聲請公司重整
裁判日期:2010-04-08